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核件——出具证明。
(1)商品房转移登记:申请人出示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如果有抵押情况的,还要出示抵押合同原件。
(2)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
(3)司法协助转移登记:当事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法院已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如不动产权证书及他项权证作废的可提交法院公告)。
(4)预告登记:申请人出示购房合同原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
(5)抵押权登记: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的,申请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合同原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
(6)房屋赠与转移登记:申请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原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
(7)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申请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继承公证书、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
(8)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并按变更类型出示相关材料。①地址变更:如果已存有门牌变更证明或收文可以直接受理,其他应提供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②身份变更:申请人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申请。③其他变更:申请人出示其他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9)房屋析产登记:申请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
(10)分割或合并房屋:申请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涉及路别门牌变更的提交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
(11)拆迁补偿房屋:申请人出示原不动产权证书、已补偿的房屋权属证明书、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申请出具证明。
(12)房屋权属证书损毁补换证:申请人出示破损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本申请。
(13)房屋权属证书灭(遗)失声明登报证明:出示产权人身份证明、由产权人当面填写遗失补办申请书办理。
(14)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换证:出示产权人身份证、提交30天前刊登灭(遗)失权证声明的《江门日报等办理。
(15)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出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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