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其不可继承也不能转移。在学术上,发表权的性质众说纷纭,但不可否认的是发表权往往与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等密切相关,例如《我不是潘金莲》的发表权等等。只要某一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凡未经作者的许可,向其尚未发表的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即为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发表权的维权途径:
(一)发出删除通知
面对如今的时代,在互联网上发表权被侵权,比比皆是。当发现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时,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或直接向侵权方发出停止侵权的通知书。
(二)申请仲裁
若在发出删除通知后,侵权方仍继续侵权,双方可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提起仲裁。仲裁具有成本相对诉讼来说较低,保密性强,速度快,是维权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之一。
(三)提起诉讼
在发出删除通知后,侵权方仍无动于衷,可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发表权作为著作权的人身权的首位,就表示其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其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就一个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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