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简称“帮信罪”)的案件审判过程中,涉案人员之间(尤其是雇主与雇员)所受判罚常常呈现出显著差异。
这主要源于对各类参考因素的综合性考量,包括其涉及的犯罪主观意愿之轻重、参与行为的深度广度、所发挥影响的重要性以及犯罪所得经济价值等多个方面。
普遍而言,身为组织者兼策划者的企业负责人,因其在整个犯罪环节中所承担的领导及决策角色,往往需承受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有个别雇员能够在犯罪过程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甚至是在知道自身行为属于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参与,那么毫无疑问,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4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