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载明交房日期,而开发商有义务于约定交房期限之前向您发送正式的收楼通知或者通过电话提前告知您收楼事宜。若您在接到开发商给予的收楼通知书之后,仍未进行任何与收楼相关的手续办理,那么并不会因此产生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然而,若您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后才前往办理收楼手续,那么物业公司将依据合同规定,对您自约定交付期起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滞纳金进行收取。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交房,这便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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