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第三方赔偿了以后工伤还有哪些赔偿
(1)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以及残疾用具费和误工工资等款项,那么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便无需再承担相关费用(即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工资应视为工伤津贴)。
如果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前已经垫付了相关费用,则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之后,有义务将该笔款项归还给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若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那么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便无需再次发放。
但是,若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充不足的部分。
(3)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或者残疾的职工,除了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处理相关待遇之外,他们仍可享有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4)若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受伤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那么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后除了工资还能获得哪些赔偿
对于造成普通伤害(尚未到达伤残标准)的赔偿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
当受害者在住院治疗期间,还应该得到伙食补助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用的补偿;此外,在受伤工伤期间,应当支付受害人的正常工资;最后,交通及住宿费用也应当予以考虑在内。
针对较为严重的伤害情况,如达到伤残等级,此时所应赔偿的项目除了上述提到的之外,还需要加上辅助器具的相关费用以及一次性的伤残补助资金,同时还需支付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对生命造成直接威胁的死亡事件,则需要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项费用。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失踪,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赔偿项目,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该员工并未被宣告死亡,他的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若生活存在困难);反之,如果该员工已经被宣告死亡,他的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则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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