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三种,即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盗用他人的姓名。冒用他人的姓名三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盗用和冒用的辨析。姓名权的内容包括更改姓名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决定如何命名的权利三大方面的内容。
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方式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方式有下列几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在于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是姓名者本人,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姓名者本人。
二、姓名权的内容
姓名权包含以下内容:
1.改名权
即自然人有权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人的限制。
3.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3.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三、姓名权等于名称权吗
姓名权不等于名称权,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1.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同。
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
3.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权能不同。
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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