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2-27 11:52:28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市、县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4、市、县级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6、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一、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6、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二、房屋征收评估有哪些环节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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