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四)项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8条第(四)项都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法97条还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擅自处理和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并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但买受人是善意取得,这时得维护买受人的相关利益。共有人的损失由出卖人负责。
全文2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