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设立条件
时间:2023-04-04 11:02:29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一、承揽合同可否行使留置权

承揽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中债权人有没有留置权

买卖合同债权人一般是不享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其他规定等。

三、哪些情况下合同会终止

合同会终止的情形: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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