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
自诉案件立案后应当认真审查,但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不同与公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它不仅是程序上的审查,而且是实体上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正是说明,自诉刑事案件开庭审判前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否则不应当开庭审判。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我们理解,是防止把一些看似犯罪事实清楚,而实际没有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进入法庭审判程序,带来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后果。
因此,对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有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勘察、扣押。
二、审理
自诉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进行。但有两点不同: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独任审判;
二是一部分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庭可以调解。
但独任审判不能简化程序,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必须给予保障。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合法。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犯罪的自诉案件,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且已经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由合议庭审理,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自诉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一些人属于疑难的案件,需要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了有利于总结提高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经验和办案水平,把好法律政策及定性判处关,合议庭评议后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诉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案情复杂,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2)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3)判决宣告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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