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日,原告陈趣流诉被告杨康郁、杨草原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506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仅付人民币47968元给原告。我所作为两被告的代理人为其取得胜诉。
2004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一处房产转让给被告,该房产建筑面积为117.92平方米,每平方米转让价为人民币2400元,房产交易总额为283000元;被告2004年7月5日前交付贰万元定金;房产过户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房产过户后,被告发现其《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104.57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被告认为应按房产的实际面积支付价款即250968元,因其已付203000元,故只需再支付47968元。而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283000元支付价款,还应支付80000元。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于2005年1月18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80000元房款及逾期利息860元给原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所律师代理被告提出:讼争房屋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原告交付的房产不符协议约定,房产总价应予调整;原告请求支付利息不当。在原告交付的房产面积不符协议约定,违约在先,且不肯进行房价款调整的情形下,被告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余款。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利息。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05年3月3日判令被告只需再支付47968元的房款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房屋面积误差而出现纠纷的比较常见。对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我国法律也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因房屋面积误差出现纠纷却十分少见。本案对今后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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