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票据法的不统一导致的法律冲突为票据的国际使用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规划国际商事行为的人们的任务之一就是避免法律冲突。在法律冲突中,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方法有两种:避免冲突的方法和解决冲突的方法。
19世纪后期以来,兴起了一场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荷兰政府于1910年至1912年于海牙召开票据法统一会议,决议《汇票及本票统一规则》共80条,《票据法统一协定》共30条,及《支票法统一规则草案》34条,海牙会议由30国参加,尚未批准,一战爆发,票据法统一化运动因此终止。大战后,票据法统一问题旧事重提,由国际联盟理事会主持,先于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会议,31国参加,制定了新的统一票据法,并议定三种公约,即《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第二次会议于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制定《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
综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从其法律内容与立法体例上看,它集法、德、英美三大票据法体系之长,可称较完善的立法例。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体系,而且以此为标准修改了自己的国内法;但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参加上述公约体系,因此从国际层面上看,世界上仍然存在两大票据法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票据法工作仍在继续,如1956年国际商会理事会为解决银行与顾客间由于银行术语的差异及实务上的分歧而可能遭到的复杂问题,草拟了《商业票据代收统一规则》,1967年又加以修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进一步统一国际票据法,于1973年成立国际票据法工作小组,草拟了《国际票据统一法(草案)》,后又于1988年12月9日,在美国纽约订立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可说是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最理想的方法,很多学者基于此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也纳入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但这样无疑会造成国际私法体系的庞杂,而实体法的研究也不易深入;与此同时国际实体法学科(如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似乎都忽略了国际统一实体法本身也有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被两派学者放置到一个灰色区域,很少有人关注,而这一问题却又急待研究,因此与其把国际实体法的实体内容统统纳入国际私法倒不如把国际私法对国际实体法律规范研究的着力点放到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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