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为发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典中均对票据作了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规。根据各国票据立法内容的差异,可以将各国票据立法归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后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融合为日内瓦统一法系,现今世界上的票据法主要存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
由于商业活动天然具有国际性,从性质上看,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是明显可能引起法律冲突的。如汇票可能在一国(如法国)签发、在另一国背书转让(如英国)、在第三国承兑(如比利时)、在第四国支付(如中国),而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可能影响汇票的效力或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商业活动顺利开展和票据的顺利流通对票据的有效性又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各国票据法律歧异的情况下,避免或解决法律冲突,寻找并确定一个法律基础来支配涉外票据法律关系维护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就产生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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