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时间:2023-08-12 10:24:27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理解具体如下: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2、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论述物权的效力

论述物权的效力具体如下: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其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效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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