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之间的优先权效力
时间:2023-05-08 09:40:12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根据物权效力的强弱,将效力强的物权排除在效力弱的物权之前,或排除效力弱的物权的存在,或在效力弱的物权之前实现的物权。物权优先效力是根据物权成立的时间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来说,先设立的产权的效力先于后设立的产权,即先设立的产权效力强于后设立的产权效力。例如,a首先在自己的土地上为B设置通行地役权,然后在同一地役权上为C设置取水地役权。由于行使了取水地役权,C也可以通过地役权。但由于乙方的地役权优先于丙方,丙方只能使用该地役权,不得妨碍乙方地役权的行使。物权效力的强弱取决于物权成立的时间。从本质上讲,是对既有物和已得物控制权的保护。任何一种物权作为对标的物的直接控制,都决定了物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标的物的控制范围。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产权人的控制范围,不得侵入控制范围,干涉产权人行使权利。这还包括,同一标的物上后来设立的财产权,只有在不侵犯和干扰先设立的财产权控制范围的条件下才能设立。否则,以后的产权根本无法确立。根据不同类型物权的排他性不同,物权之间优先权效力的表现也不同。一般说来,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两个专有财产权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因此,当先设定了这种物权时,后一种物权就不能成立。例如,在有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子里,其他人不能同时建立所有权。如果他人根据买卖、取得限制等法律事实取得房屋所有权,必然导致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另一个例子是,当一块土地上的地上权已经为他人设定时,永久租赁权就不能再为他人设定。此外,如果物权的排他性在性质上并非不可能共存,则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物权。但先有物权具有优先权,即后有物权必须优先于先有物权,并且只能在不妨碍先有物权的范围内成立。例如,如果同一地役权上有足够的水,则地役权人已先后为两人设置了取水地役权。如果将来缺水,被优先设定的地役权人将优先享有其权利。未来设定的地役权,只有在权利行使后,才能享有权利。又如地上权人为自己设定抵押权后,为自己设定地上权,在抵押权实施时,地上权可以消灭。但地上权设定次权后,再设定他人抵押权的,该抵押权在实施时不能解除。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物权的排他性来确定,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应当按照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这是一条普遍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是,有限财产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以特定方式控制标的物的物权。限制性财产权是指除所有权人的地上权、抵押权等非常特殊的情形外,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设定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有限财产权是在所有权之后确立的。而物权限制则是根据权利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负担,起到了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物权限制比所有权限制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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