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的优先权效力
时间:2023-05-02 18:53:38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权优先权效力的基本依据又称物权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历来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权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权效力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权效力。在当事人约定设定和转让物权的法律制度中,可以适用先有后有的原则,物权之间具有优先效力。但是,动产物权以交付方式设定、转让,不动产物权以登记方式设定、转让的,同一内容的物权不能同时设定。因此,物权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是效力优先的问题。当他人因时间限制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将消灭,更不用说优先权问题了。如果所有权的内容不相同,如土地权和抵押权,或者地役权设定时同时行使的地役权,如看守、通行、引水等,二者并存,就不存在优先权问题。但是,抵押权的顺序是由登记顺序决定的。但是,这是物权的顺序问题,即物权效力问题。在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阶段,占有的效力不因其成立的先后而不同。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同一标的物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的效力属于物权的排他性效力,而不是优先权效力。但一般认为,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存在于继受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在我国民法学界,也有敢于批判新理论的人。例如:对物权优先权效力的批判有之,对物权优先权效力的否定有之。优先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又称物权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是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权利时,有效权利排除了弱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不仅体现在物权和债权上,还体现在物权和物权上。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享有担保权益的人相对于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对一些债务关系给予优先处理。出租人出售出租的私人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这种优先权效力不是以物权为基础的,因此不具有优先权效力。如果甲、乙、丙三方将其共有房屋出租给丁方,则三方协商同意将该房屋出售,在将该房屋出售给谁时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将该房屋出售给戊方,丙方按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方按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该房屋应出售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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