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不同
时间:2023-04-10 14:50:31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消费税有实行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比如啤酒、黄酒、卷烟、白酒等,从量计征部分有别于增值税。

2、单纯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视为含税价,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啤酒的押金只是计算单位适用税额的依据。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4、在受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个人加工的,无需代收代缴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加工费×适用税率。

5、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低偿债务的,计算消费税按照同期最高售价计算。增值税则按照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6、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造成计税不一致,一般地,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较大,比如将自产的轮胎(应税消费品)生产卡车(非应税消费品),此环节征消费税,但不征收增值税。

7、啤酒屋自产自销啤酒,征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是比较特殊的例子。

一、化妆品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征收消费税

化妆品应该在生产或者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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