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账户冻结情况时,必须通知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时,需要做出明确的裁定,并需要将这份裁定书发送至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手中。
因此,当某人的银行账户遭到冻结之时,法院将会直接将冻结裁定送到其手上。
无论是由法院负责冻结账户,还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冻结指令,均应给予当事人一份书面裁定或通知,以及冻结清单,以解释究竟是哪一个机构进行了这一操作。
当事人此时就有权利到相关机构去查询、核实具体冻结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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