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该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
二是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
三是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要求教唆、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如果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教唆、帮助行为没有任何联系,而是行为人另外实施的,那么就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要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
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确定: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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