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楼宇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房,您有权向相关开发商提出书面催促。如在接受催促后的三个月之内尚未收到业主购买之房屋,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该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业主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那么作为解除权人的您有权请求解除此项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任何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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