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在我市一户居民家中,中年男子刘某提笔在钟楼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带来的评判反馈表上留下了四个字——非常满意,表达自己由衷的感激之情。
还是在2006年的2月,刘某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终于有了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刚舒心没几天的刘某没料到竟会突遭飞来横祸。
上班第7天,刘某在公司像往日一样安装着简易棚,不料操作过程中不慎摔落在地,经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该事故造成刘某胸骨骨折、L1压缩性骨折。2006年9月,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刘某的申请对其在事故中所受的伤势出具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
我是因为工作而受伤,并且导致了伤残,对我日后的就业、生活造成了影响,公司理应对我进行补偿。刘某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补偿和伤残赔偿的要求。而公司却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对刘某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当,认为医院对刘某的诊断材料和报告存在虚假,遂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是,当同样的鉴定结论出具之后,公司仍然表示不服,拒绝对刘某进行补偿。
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不得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补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刘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合计62131.51元,而公司不服裁定,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并被判决赔偿刘某64000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08年11月18日,不服法院判决的公司向钟楼区检察院提起申诉。
该案诉讼时间已长达3年,作为弱势群体的刘某始终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为了不让刘某再受伤,承办检察官对本案重点优先办理,竭力化解这一拖了3年之久的劳动纠纷,争取给当事双方一个满意的答复。
2008年12月5日,调阅二审审判卷宗;次日,悉心听取当事双方的申诉和答辩意见,针对焦点问题列出调查提纲;第三天,携同企业诉讼代理人到相关部门核实刘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的有关材料,未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和鉴定违反程序的问题。检察官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详细解释了劳动保障部门工伤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消除了他们的疑虑,并及时通知了法院和当事人刘某。
可以回家过年了!当天下午,终于从法院执行局领到赔偿款的刘某,带着一脸的欣慰高高兴兴地回家了。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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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
规定一怀孕就请假有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怀孕就请假有工资,具体工资的发放标准按照公民计算,不满两年的工龄,按照平时工资60%计算。孕妇与胎儿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的妇女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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