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工作,因患精神病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一、企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企业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职工在医疗期内患病并在六个月内停止工作治疗,连续工作年龄不足十年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按照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不满30年的,按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劳动合同提前离职是否要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提前离职是否要付违约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按照法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在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如已签订竞业协议或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则需要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企业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企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1、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2、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X计算系数X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3、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待遇与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间不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员工的病假一般来说要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具病假单,并由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上可长可短。
三、病假期限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病假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病假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病假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病假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病假为二十四个月。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2、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4、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总之,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按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按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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