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审查中多次重申了物权期待权的裁判标准。
(2015)民申字1881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案外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条件为:
案外人亦即受让人,在被执行财产上的物权期待权如欲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和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
(三)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
(四)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外人。
一、意定担保物权是什么
意定担保物权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二、物权取得的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5、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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