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乙肝婚姻无效是否受法律支持?
时间:2023-08-10 08:30:28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一方婚前隐瞒乙肝,而主张婚姻无效不受法律支持。乙肝目前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以隐瞒乙肝为条件请求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不包括乙肝。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协议离婚。

一方婚前隐瞒乙肝婚后一方可要求返还彩礼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婚前隐瞒乙肝而结婚的,如果双方离婚,这并不是退还彩礼的理由,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退还彩礼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方不返还彩礼的依据是什么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在发路上或社会风俗上,这种情况大家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不用返还的原因:在广大农村的认知中,男女同居即是双方结婚的标志。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

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这种情况下,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4、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

女方接受的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已经被花掉了,即女方已没有彩礼,受益主体不存在,彩礼当然无法归还。

5、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

如果在男女双方订婚后但尚未办理登记结婚或婚礼时,其中一方当事人因意外或疾病等因素身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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