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夫妻因感情不合闹离婚,丈夫认为现居住的房子虽然是妻子所购买的,但自己为结婚掏了不少钱,现房屋增值,妻子应给付15万元的增值款,丈夫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支持了丈夫的部分诉请,被告保先生获得原告吴女士一次性给付房产增值款5万余元。
原告吴女士诉称:2006年上半年,与被告保先生在网上相识,很快闪婚。第二年婚生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于2012年离家外出,至今不回。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法庭上,被告保先生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其中房子部分,因被告为结婚支付了3万元,这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和投入,减掉贷款余额和共同还贷部分,被告应获房产增值补偿15万元。
原告吴女士表示被告保先生支付的3万元是用于结婚时购买的财物,不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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