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实习合同并不被视为真正的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实习本身是由学校基于对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所发起设立的教学项目,其性质并不同于我们通俗理解中的劳动关系,无法随意将其简单套入到劳动法规中进行解读。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并未设有针对实习合同的具体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实习合同无法以法规形式存在,并不属于劳动法规范范畴。
同时,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的保护,实习合同的执行过程可能会受到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影响。
相反地,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即使在此基础上设置试用期,也需要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习合同。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通过双向协商方式制定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明晰双方权责界限的契约性文件,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基本的法律依托。
根据现行法规,用人单位必须自雇佣员工起的一个月之内,与之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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