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个人申请报告、伤残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需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原件、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和个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以及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以及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
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
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
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原件;
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8.个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以及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伤 残 评 定 所 需 材 料 : 如 何 准 备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需要准备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具体来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定结论,并将结果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经办机构作出的核定结论后15日内,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准备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以便进行伤残评定。未经准备或者准备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认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上材料,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准备相关资料,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手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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