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否应担责,应先确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则要明确物业对车辆承担何种义务。
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
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
事件经过:
陈先生停放在小区车库内的私家车轮胎被扎,调取监控时发现小区的监控均已损坏,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松江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去年6月20日,陈先生发现其停在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两台私家车共8个轮胎被恶意破坏,警方勘查发现车库进出口监控探头均已损坏。陈先生更换轮胎发生费用一万余元。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物业该不该对小区内车辆的安全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业主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卫工作。但是,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且该违约行为导致业主财产或人身安全蒙受损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违约导致的赔偿。本案中,业主黄女士在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就已经和物业存在了合同关系,而且黄女士也是按照物业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所以其自身没有过错;而物业方面,虽说作案者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的监控系统不够完善使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造成了安全隐患,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该小区的监控损坏,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陈先生的车辆轮胎被人为毁坏,嗣后公安机关无法追溯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小区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尽管本案事发在被告承接物业当天,但被告作为接手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其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如有损坏,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故虽然陈先生车辆损坏事件已经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仍不能免除被告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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