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3条中规定拒执罪,对法院判决、裁定不予执行的行为。裁定罪立案标准包括:隐藏、转移、出售、损害法院查封财产,转移冻结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执行,导致执行无法进行;聚众闹事、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导致执行无法进行;损坏执行设备、执行证件等,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313条规定了拒执罪,即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予执行的行为。裁定罪立案标准如下:1。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出售、损害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出售、损害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或者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按照执行情况进行;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5、损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等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
什么是刑法313条拒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刑法313条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二是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三是抗拒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刑法313条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刑事立案标准包括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抗拒执行的等。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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