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等同于刑事拘留吗
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并非等同之概念。强制措施乃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手段,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推进,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行的一种暂时性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具体而言,这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涵盖了诸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刑事拘留等多元化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性质上通常比较严峻,往往在特殊情形下或者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之际付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被告人家属应该怎么做
若在羁押期已至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仍旧未释放涉案人员,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所委托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均可请求解除该种强制措施。此处提及的法定代理人,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而近亲属则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紧密关联之人;至于其他辩护人,则包括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士,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好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并非同等意义之概念。强制措施乃公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之手法,其目的在于推动审判流程之进行,同时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诸如拘传、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皆属此类。而刑事拘留则为其中一项具体措施,通常具有较强的威慑力,适用于特定情形或者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尽管两者存在密切联系,但实则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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