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时间:2023-05-08 11:13:32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在市、县、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

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市(不含市县);

县是指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城外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县(区)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纳税人是指在征收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一)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征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根据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他权属信息的土地面积,或者根据本条例公布前应当缴纳的土地面积,以现有的围栏、房屋、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限,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土地面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面积计算。使用证签发后,根据使用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调整应纳税额。(3)如果没有土地证、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征用或其他所有权信息的批准文件和无边界的场地,纳税人应首先报告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和周围适当的开放空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由税务机关确定应税土地面积。使用证签发后,根据使用证确认为《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所称“大城市”、“中城市”、“小城市”,按照国务院规定确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税额为:西安市5角至5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4角至3元;汉中市、渭南市、汉城市3角至2元,延安市、榆林市、商州市、安康市;

县城两角一元,建成城镇和工矿区。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税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经济繁荣、地理位置等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等级每平方米的年度计税标准,报省税务局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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