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无书面借据的状况下,有可能诉诸于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欠款,通常来说我们可以利用其它一些间接的证据来充分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比如说明,我们可以提交转账明细、见证人造势的证明词、电话录音、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往来等电子信息,以及从参与者口中获取的陈述等,以此来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拖欠款项的行为。
若当事人自身无法搜集到上述的证据,他们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将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以便确认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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