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为公民,则当其居所在外地之时,债权人有权在该债务人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倘若该债务人的居住地点与长期居住之地相异,债权人亦可在债务人常居之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但若债务人系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债权人则须于该债务人的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然而,若是涉及多位被告,而其各自的居住地点或者长期居住之地又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的话,那么各相应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因此,债权人应按照债务人的特殊情况,酌情选取在债务人的居所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特别是对债务人属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组织的案件,债权人务必在债务人的居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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