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第二,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第三,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第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二、抵押财产的特点有哪些
抵押财产的特点有:
1.抵押的标的物主要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因此,抵押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即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因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三、抵押财产可以查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抵押的财物是可以查封的,而查封抵押的财物时,要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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