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多种情况。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言一行都会被警官所知晓,监视居住最长不会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
限制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适用于监视居住的人的情形有以下几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通常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强制措施,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一言一行都会被警官所知晓,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下监视居住最长不会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相应的能去法院进行起诉。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措施的种类: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均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实施,而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法院实施。
2. 范围限制: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已执行或者赦免的,或者因主观恶念,可能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
3. 居住地点:监视居住的地点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指定居所,而取保候审的地点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指定居所,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或者指定居所。
4. 联系方式:监视居住的联系方式可以是电话、短信、微信等,而取保候审的联系方式可以是电话、短信、微信等,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指定的联系方式。
5. 决定机关: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
6. 解除方式:监视居住的解除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而取保候审的解除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在实施范围、居住地点、联系方式、决定机关和解除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它们的适用情形也有所不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哪种强制措施更为合适。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两种独立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不同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强制措施的种类、范围限制、居住地点、联系方式、决定机关和解除方式等方面。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哪种强制措施更为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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