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由司法局主管,司法鉴定部门实施。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现实操作就是,设立鉴定机构或申请鉴定人资格,首先要到地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地级提交给省级审批,发证一般都是省级,但《司法鉴定许可证》右下角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字样。其它具体的管理工作,比如投诉、收集鉴定机构信息等,都是由地级司法行政部门来做的。
司法鉴定申请没有鉴定机关能做怎么办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1、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2、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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