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的说明
时间:2023-07-03 15:05:21 4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有四种行为方式:

第一,追逐竞驶,不要求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追逐竞驶,单个人也可以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才成立犯罪。

第二,醉酒驾车,如果是酒驾没有达到醉驾程度,不构成本罪;不要求情节恶劣或严重。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告安全。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确定,特别是驾驶人员在飙车的情况下,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则肯定会认定为事故责任方,需要对相关损坏情况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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