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一次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穷竭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项独特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一旦知识产权人或许可使用人合法地将知识产品投放流通领域,原知识产权人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专有权将被用尽
首先,权利用尽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随应用对象的不同而变化。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专有知识产权,不适用于同类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
权利穷竭原则的目的是使知识产品作为产品的产权人,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再利用和销售,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权利穷竭原则一旦适用,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将受到限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作为客观行为的标准,不存在限制专有权的问题,不需要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主动使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相关使用行为后,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该商品进行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标的物,进而放弃对标的物行使某些消极禁止权。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为基础,其直接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利益的回归。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结合知识产权的地域特征,提出了支持平行进口的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两种理论。权利穷竭理论虽然与平行进口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不能用来判断平行进口是否侵权,一旦当事人的著作权权益受到侵犯或被非法使用,双方都应依法行事。使用人或者权益人可以对本案中的不法分子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合法损失,停止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著作权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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