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工伤等级是哪个部门负责
鉴定工伤等级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鉴定工伤等级的流程是什么
鉴定工伤等级的流程如下:
1.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工伤;
2.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工伤鉴定;
3.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司告知你鉴定伤残等级;
4.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设区的)生产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5.核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鉴定工伤等级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鉴定工伤等级需要的材料有: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
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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