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方面的争议诉讼,原则上应在争议房屋或土地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进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明确规定,以下类型之争议案件,均需依照该条款指定的特定司法机关拥有专属管辖权:
(1)因涉及不动产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位于争议物所在地点的相应人民法院负责受理;
(2)若此范畴涉及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则应提交至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裁决;(3)当继承遗产的纷争诉诸于法庭之时,则须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者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即起诉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诉状,并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申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申诉,但需要由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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