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人和建设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且属于工伤的,工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其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和建设单位是雇佣关系,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雇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工人和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构成雇佣关系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建设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文3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