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3-05-31 15:53:08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应注意赔偿的基本方式、签订主体和协议内容三个方面。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与货币补偿等值的产权交换;产权交换可以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本地结算或异地产权交易。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应当提醒委托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但选择权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以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只能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不同于私房和公房,私房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拆除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二)拆除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人住宅。(三)依法拆除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4)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出租房屋。

上述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人租赁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租赁的私人住宅、房管部门在私人住宅政策实施后租赁的住宅等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人租赁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确立的租赁关系一直延续至今。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主体。(二)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性质和建筑面积。(3)补偿和安置。(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6)违约责任。(7)争端解决。(八)其他约定事项。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被置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被置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位置、档次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设备搬迁费。被拆迁人将被拆迁居民房屋改为未来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协议。过渡期间,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宿,被拆迁人还应当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设备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和资源局制定。

如果协议在当地有备案要求,委托律师应提醒拆迁人将其签订的所有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当地规定报拆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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