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作终止的步骤分解
时间:2023-08-21 17:40:07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了单位在选择无过失辞退、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如果单位选择无过失辞退,则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过失性辞退,则需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劳动者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则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如果单位选择无过失辞退,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过失性辞退的,要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是经济性裁员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进行裁员。

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程序: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程序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或额外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选择无过失辞退、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劳动者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或额外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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