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办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房地产的相关转让管理,即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登记在哪里办理
房地产登记办理地点如下:
1、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各区的房地产登记;
3、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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