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可不可以申请复议
时间:2023-08-05 10:35:47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行政复议不作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予复议的行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的对象却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行政复议不作为本身并不受司法审查。在行政复议中,一项复议申请将引起行政复议机关裁决是否受理、审查复议案件和作出复议决定等一系列行政程序性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对这些程序活动的最完整履行就构成作为的行为;反之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每一过程的未完成、未终了都可能将其视为不作为。复议机关的种种不作为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其潜在危害也是巨大的。尤其是在复议终局的情况下,一旦复议机关不作为,几乎可以致申请于投诉无门的境地。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就是国家的执法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侵犯了公民的权益,但对于这种行为公民也是不能申请国家的赔偿,行政不作为是属于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过错,这个是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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