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集体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商品房虽都同属财产,应有物权的归属,但长期以来,都是商品房有产权证,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却没有产权证,进而其物权也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证。
如果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后没办理到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他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处在一种未经法定形式确定的状态,购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赠与、买卖、置换、继承、析产、转让不具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如进行上述行为,也会因该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各方的损失只能由各方自己来承担;
2、在房屋被拆除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3、无法设定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主要指抵押权、典权。按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而登记的少有凭证就是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购房者将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5、无法部分改建所购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拥有以上所说的全部权利。
二、什么是集体产权房?
集体产权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修建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不到房管局登记,居住者没有对房屋的完全独立产权,有的仅是农村集体房产权,即业内所称的"乡产权",乡产权并非字面意义上由某一级政府颁发的产权,而是在某些乡村里,当地政府未经国家许可,便将村里的土地交给开发商,并由其建设并公开出售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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