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不过,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吗
1、根据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审理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下原则确定
(1)败诉方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比例。
(3)当事人协议分担主要适用于调解解决案件协商成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负担原告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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