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败诉诉讼费用承担人是谁
时间:2023-08-03 14:20:09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败诉,诉讼费用的承担人如下: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要缴纳哪些诉讼费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等行为需缴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原审原告与一审原告的区别

在我国,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诉权,都可通过自己的上诉行为而成为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因其种类不同,成为上诉人的情况亦不同。

上诉人与提起上诉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诉权、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诉的人,后者包括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及代理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人。二者并非时时同一。

在上诉人自己亲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者是同一的。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上诉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时,二者又是分离的。不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代为提起上诉的人,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同等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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