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因企业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为“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并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为“劳动鉴定委员会”,而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中,则被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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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工伤鉴定中心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具体的地点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为“劳动鉴定委员会”,但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中,则被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工伤鉴定中心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具体的地点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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