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民法典》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性 认 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从成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行为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在签订合同、签署文件等民事行为时,一定要确保具备生效要件,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对于行为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在签订合同、签署文件等民事行为时,一定要确保具备生效要件,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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